基金銷售牌照是頒發給從事基金產品銷售的企業或機構的許可證,在國內主要包括銀行、基金、證券等金融機構,但銀行仍然是最大渠道,占比一半以上。
1998年,央行才開始向第三方理財機構開放基金牌照申請,也就是說,除了銀行、基金及證券,原本從事PE或信托產品銷售的第三方理財公司也可以從事基金銷售了,更準確地說是基金代銷,這些第三方理財機構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。
基金銷售牌照的功能:
可以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產品、公募基金產品、信托產品,以及相關的理財產品。
那申請基金銷售牌照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?
基金銷售牌照的資格條件:
1、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、合伙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。
2、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、組織機構和經營范圍。
3、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,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。
4、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,或者訴訟、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5、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,熟悉基金銷售業務,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3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-10年以上的工作經歷。
6、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。
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、合伙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;
(二)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;
(三)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,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;
(四)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伙企業合伙人符合本辦法規定;
(五)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,或者訴訟、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;
(六)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,熟悉基金銷售業務,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;
(七)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。
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,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。
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,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,財務狀況良好,運作規范穩定;
(二)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;
(三)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、行業監管、工商、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;
(四)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、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;
(五)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。
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,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有從事證券、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、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、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;
(二)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;
(三)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、行業監管、工商、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;
(四)在自律管理、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;
(五)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;
(六)最近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。